吉安预应力钢绞线价格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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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一)一般规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示】除非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否则,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并非随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4.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吉安预应力钢绞线价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主张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交付承运人视为交付

(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锚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提示】“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而非合同约定“送货上门”的情形)

6.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约情境下,标的物风险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

1.买受方违约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违约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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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VS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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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吉安预应力钢绞线价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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