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预应力钢绞线价格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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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一般规则

1.买卖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买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一物多卖

1.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景德镇预应力钢绞线价格,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提示】“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无其他因素影响,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重买卖合同的,数重买卖合同均有效。

2.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提示①】关于一物多卖

(1)合同: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

(2)物权

①普通动产:交付>付款>成立

②特殊动产:交付>登记>成立景德镇预应力钢绞线价格

【提示②】“交付”才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要件,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已经取得了物权,空办登记的买受人不享有物权,钢绞线厂家其拥有的是一个错误的登记,权利人有权请求更正。

(三)所有权保留

1.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2022年简答题)

2.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卖人的取回权

(1)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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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2)取回权的限制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2023年综合题)

②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2022年简答题)

(3)协商取回不成—所有权保留的准担保性(2022年简答题)

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但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成功取回

①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②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③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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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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